(2015)夏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超、姚硕、柳海、冉凡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超,姚硕,柳海,冉凡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理事长。被告杜超,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姚硕,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柳海,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冉凡庆,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超、姚硕、柳海、冉凡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房延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