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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三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汤长明与被告新疆金泰盛华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长明,新疆金泰盛华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三初字第102号原告:汤长明。委托代理人:申俊山。被告:新疆金泰盛华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长明与被告新疆金泰盛华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长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金泰盛华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长明的该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长明撤回对被告新疆金泰盛华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947元,向原告退还473.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7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永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妥丹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