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立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杰士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杰士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立民初字第73号起诉人广西杰士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杰士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交通管理局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称,2008年11月5日,被起诉人通过广西科联招标中心发布道路运输IC卡系统集成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标号为GXKLG20081168,就被起诉人道路运输IC卡系统集成采购进行招标,起诉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广西科联招标中心于2008年12月1日向起诉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确定起诉人为该招标项目中标人,中标价格为《车辆运营证》IC卡每张65元、《从业人员资格证》IC卡每张45元,接到通知后30日内到被起诉人处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前向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支付2万元中标服务费。起诉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于2008年12月4日支付了2万元招标服务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起诉人递交了《合同书》文本,但被起诉人经被起诉多次催告后仍拒绝签订合同。2009年7月6日被起诉人致函起诉人称,因政策有重大调整,采购合作项目无法实施,合作意向自动终止。起诉人于2009年7月21日回复被起诉人,申明被起诉人逾期不签订中标合同违反招投标法规定,且道路运输IC卡系统集成涉及《车辆营运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不受新政策的影响,不同意被起诉人合作意向终止。起诉人又与2011年7月11日、2014年3月4日发函催告被起诉人,被起诉人均以项目终止为由拒绝办理。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在起诉人中标之后拒绝与起诉人签订中标合同,以所谓的政策重大调整为由单方面废除中标结果,实际上招标项目所涉及内容一直都在实施,不存在政策调整问题,被起诉人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为此,请求判令:1、判令被起诉人按照广西科联招标中心道路运输IC卡系统集成(GXKLG20081168)中标通知书规定与起诉人签订有关道路运输IC卡系统集成采购合同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整改;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之规定,则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起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而非以民事诉讼之途径,强令被起诉人与其签订中标合同书。据此,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受理。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杰士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 玮审判员 郑 夏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进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