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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阳新县富池某所与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128号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负责人张某,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郑杰,阳新县富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诉被告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