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阳新县富池某所与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128号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负责人张某,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郑杰,阳新县富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诉被告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新县富池某所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