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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毕雪梅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毕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25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被执行人:毕雪梅,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毕雪梅二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毕雪梅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本院另案【(2012)穗花法执字第3351号及(2012)穗花法执字第3569号】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两套,现正在确权、评估拍卖中,本案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本院另案正在处理的两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42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 陈 翔执行员 :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