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安徽天时插秧机制造有限公司、吴培林等金融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插秧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乡天万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吴培林,被执行人:吴培林。被执行人:陈玉珍,系吴培林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插秧机制造有限公司、吴培林、陈玉珍金融票据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指定我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94310.45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插秧机制造有限公司、吴培林、陈玉珍金融票据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插秧机制造有限公司、吴培林、陈玉珍银行账户有存款,除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财产外,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