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李红光、孙可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李红光,孙可心,孙德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7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光。被告孙可心。被告孙德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李红光、孙可心、孙德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张海雷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