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天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裴义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21号。负责人:全本强,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义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素梅,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涴市镇四兴垸村**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杨天新、裴义红、彭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古城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谢本宏代理审判员  潘川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