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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张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方前与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方前,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张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陈方前。被执行人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陈方前诉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村民委员会购销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565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9)张北经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