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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6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075号原告姜某某,女,1980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关某某,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