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减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沙尔吾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青沙尔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346号罪犯青沙尔伍,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2012年12月11日送监,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5日,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焉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青沙尔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期间刑期无变化。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青沙尔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青沙尔伍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青沙尔伍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1月20日、2014年8月4日、2015年1月3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3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4月28日共获得7次季度表扬。另查该犯罚金刑已于2015年2月26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执行机关建议给罪犯青沙尔伍减刑一年,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青沙尔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青沙尔伍准予减刑一年。余刑至2019年9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