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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金传能、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金传能,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张守磊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574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张仲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操,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来晓慧,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传能。委托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化好。被告:张守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诉被告金传能、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张守磊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庆权人民陪审员  郑兆明人民陪审员  尹俊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文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