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477号原告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姜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6日,原告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