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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俊英与任平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英,女,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平均,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户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605.97元,并承担诉讼费890元及执行费112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