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郊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元平与张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平,张志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刘元平,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志伟,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元平诉被告张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元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