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元平与张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平,张志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刘元平,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志伟,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元平诉被告张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元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