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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2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徐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1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居民。被执行人徐勇(永),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徐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调解书:徐勇(永)偿还王建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120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370元,由徐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已被本案冻结,查询其它银行有部分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查询其它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目前已执行到位32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1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