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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4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綦振波与李海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振波,李海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119号原告綦振波,农村居民。被告李海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振波与被告李海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振波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綦振波负担。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