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4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綦振波与李海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振波,李海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119号原告綦振波,农村居民。被告李海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振波与被告李海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振波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綦振波负担。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