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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宏利与李兆群、曲昌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利,李兆群,曲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131号申请人周宏利,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兆群,男,汉族。被申请人曲昌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宏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饶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兆群、曲昌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1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饶法执字第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