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宏利与李兆群、曲昌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利,李兆群,曲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131号申请人周宏利,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兆群,男,汉族。被申请人曲昌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宏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饶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兆群、曲昌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1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饶法执字第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