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6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英英、王文杰等与瞿小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英英,王文杰,王玉正,沈桂莲,瞿小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14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149号申请执行人蔡英英,女,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王文杰,男,2001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王玉正,男,194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沈桂莲,女,1948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瞿小弟,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蔡英英、王文杰、王玉正、沈桂莲申请执行瞿小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奉民一(民)初字第41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陆正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