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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宝春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初字第298号原告徐宝春,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任艺,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单位负责人齐建立,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汤卫锋,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春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徐宝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信丽审 判 员  耿 立代理审判员  苏 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