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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郭艳华与XX、王建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华,XX,王建成,隋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郭艳华。被告:XX。被告:王建成。被告:隋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华与被告XX、王建成、隋玉莲为分家析的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华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王建成、隋玉莲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王建成、隋玉莲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