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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卜宪廷与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李京华、张丽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宪廷,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李京华,张丽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卜宪廷,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吕中,尚志市龙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索宝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学华,黑龙江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华,住尚志市。被告张丽英,住尚志市。原告卜宪廷与被告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面坡粮库)、李京华、张丽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宪廷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中,被告一面坡粮库的委托代理人卢学华,李京华,张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宪廷诉称:2014年4月20日,张丽英以电话形式告知卜宪廷,其丈夫李京华自己承包了一面坡粮库拆迁民房工程,急需用人,每天150元,工期大约20天左右。卜宪廷同意,便开始给李京华夫妻干房屋拆迁的工程活。2014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卜宪廷拆迁房顶的房架子时,被倒塌的房架子砸到地面,经李京华夫妻送往一面坡医院进行抢救,后转至尚志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伤势过重,再次转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9天,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不全瘫,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多发外伤。卜宪廷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李京华夫妇只支付给卜宪廷医疗费3.3万元。由于李京华夫妇不能支付卜宪廷医疗费,卜宪廷又筹集不到救治的必要费用,只能在家休养。在此期间,卜宪廷多次向李京华夫妇索要医疗费用,李京华夫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卜宪廷认为一面坡粮库为了扩建征用场地,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即李京华夫妇进行拆迁,由于李京华夫妇无施工能力,在生产过程中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导致卜宪廷受伤。故卜宪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一面坡粮库、李京华夫妇赔偿卜宪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匡计5万元。诉讼中,卜宪廷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诉讼请求157722.14元,最终要求一面坡粮库、李京华夫妇赔付医疗费20174.94元,误工费20116.80元,护理费100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17582元,鉴定费2190元,鉴定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7722.14元。卜宪廷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诊断书及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卜宪廷伤情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伤情,原告住院9天,住院期间需一级护理。一面坡粮库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卜宪廷有伤,证明不了卜宪廷受伤的原因,而且卜宪廷是否受伤与粮库无关。李京华、张丽英质证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卜宪廷在什么地方受的伤其不知道。证据二、医疗费票据6张(金额53174.54元)及用药明细。证明卜宪廷住院花费医疗费53174.54元,扣除李京华、张丽英给付的33000元,还剩20174.54元,用药明细与费用相吻合。一面坡粮库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卜宪廷受伤与粮库无关,粮库不予承担。李京华、张丽英质证认为其已经支付给卜宪廷43000元了,同意再给付25000元,其余部分不同意给付。证据三、鉴定书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车费票据。证明卜宪廷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伤后六个月医疗终结,伤后三个月一人护理。卜宪廷支付鉴定费2110元,邮费80元,车费600元。一面坡粮库质证对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该鉴定并未有对营养费的意见,而且卜宪廷所受伤害与粮库无关;关于鉴定车费,卜宪廷所出示的是客车票据,不符合证据条件,而且以卜宪廷的状态,应当通过客车或火车出行,因此而增加的费用不应予以支持。李京华、张丽英质证意见同一面坡粮库。证据四、卜宪廷身份证、户口及护理人员李洪艳户口复印件。证明卜宪廷及其妻子李洪艳是城镇户口。一面坡粮库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粮库无关。李京华、张丽英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五、录音一份(李洪艳与张丽英录音)。证明卜宪廷是李京华夫妇雇佣,在雇佣中受伤后,卜宪廷与李京华夫妇协商解决医药费问题。一面坡粮库质证认为该证据与粮库无关。李京华、张丽英质证认为其与卜宪廷已经达成共识,按原来谈好的给付,其余部分不同意给付。其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因为卜宪廷确实给其干活了,但卜宪廷在哪儿受伤的,其不知道。证据六、证人证言两份。证人崔某某、葛某某证明卜宪廷系李京华夫妇雇佣,卜宪廷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伤后李京华夫妇积极抢救。要求法院核实证言真实性。一面坡粮库因为二位证人未出庭,不予质证。李京华、张丽英质证有异议,认为卜宪廷请二位证人吃某某,然后要证人作某某,证人必某某出庭。被告李京华、张丽英辩称:李京华是雇佣卜宪廷干活,但是卜宪廷在哪儿摔伤的其不知道。李京华给卜宪廷拿钱治疗是因为卜宪廷给其干过活。卜宪廷不能证明其是在李京华这儿干活摔伤的,怎么摔伤的。李京华已经赔付卜宪廷46000元了,还同意给25000元,其他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李京华、张丽英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收据一张。证明李京华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面坡粮库板子、砖、铁皮。房屋已经倒塌,李京华购买废料。卜宪廷质证有异议,认为该行为违背行政法规规定,该房屋拆除必某某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及拆迁许可证等手续,李京华与一面坡粮库之间的行为是违法的。一面坡粮库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该房屋属于老旧房屋,已经倒塌,因部分材料有价值,李京华购买,由其自行清理,不存在卜宪廷所称拆迁问题,只是对倒塌房屋进行清理,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具备资质,由于其是村镇房屋,没有卜宪廷所说的拆迁相关规定。被告一面坡粮库辩称:第一、卜宪廷在诉状中对李京华夫妇与一面坡粮库之间的关系定性错误,李京华夫妇与一面坡粮库之间实际上是买卖关系,一面坡粮库将房屋以5000的价格出卖给李京华,至于卜宪廷与李京华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卜宪廷受伤是否发生在所诉称的地点,一面坡粮库均不知情,也与一面坡粮库无关。第二、即使卜宪廷与李京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卜宪廷本人受伤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是发生在所诉称的地点,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卜宪廷本人对受伤的后果,依法承担过错责任。第三、卜宪廷所主张的具体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由于卜宪廷是农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鉴定交通费及邮费因无票据,不应予以支持,营养费无法律依据,精神抚慰金要求数额过高,应予以调整。综上,卜宪廷受伤与一面坡粮库无关,请法院依法驳回卜宪廷对一面坡粮库的诉讼请求。一面坡粮库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李京华与张丽英系夫妻关系。李京华承包一面坡粮库民房拆除工程,并雇佣卜宪廷进行拆除工作,约定每天150元,工期20天左右。2014年4月27日11时许,卜宪廷在拆除房顶的房架子时,被倒塌的房架子砸到地面受伤。李京华夫妇将卜宪廷送往一面坡医院进行抢救,后转到尚志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伤势过重,再次转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住院9天,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不全瘫,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多发外伤。经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卜宪廷所受损伤构成为八级伤残,伤后六个月医疗终结,伤后三个月一人护理。卜宪廷支付医疗费53174.54元,李京华夫妇只支付给卜宪廷医疗费33000元。卜宪廷多次向李京华夫妇索要医疗费用,李京华、张丽英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卜宪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一面坡粮库、李京华夫妇赔付医疗费20174.94元,误工费20116.80元,护理费100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17582元,鉴定费2190元,鉴定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7722.14元。黑龙江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年,黑龙江省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0794元/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李京华雇佣卜宪廷从事房屋的拆除工作,卜宪廷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受伤,对于卜宪廷的受伤,李京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京华与张丽英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面坡粮库将拆除房屋的工程承包给李京华,作为发包人,明知李京华没有接受发包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仍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李京华,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面坡粮库抗辩称李京华夫妇与一面坡粮库之间实际上是买卖关系,一面坡粮库将房屋以5000的价格出卖给李京华。因一面坡粮库并未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且5000元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交易价格,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规律,故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庭审中,李京华夫妇与一面坡粮库辩称5000元是李京华购买一面坡粮库板子、砖、铁皮的钱,房屋已经倒塌,因部分材料有价值,由李京华购买该废料,并负责清理。一面坡粮库辩称理由前后相互矛盾,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已经倒塌,无需拆除,故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一面坡粮库辩称该房屋属于村镇房屋,不适用相关拆迁规定。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某某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可见,虽然一面坡粮库的房屋属于村镇房屋,但是拆除工作,也应适用此项规定。从事建筑施工应理解为建筑房屋和拆除房屋两个方面,除承担房屋修缮外,从业人员须具有施工资质手续,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特定的生产工具和安全生产条件,能独立完成任务。可见,一面坡粮库将拆除房屋的工作承包给无资质的李京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卜宪廷要求赔偿医疗费20174.94元,有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误工费20116.8元(40794元/年÷365天×180天),予以支持;护理费10058.4元(40794元/年÷365天×90天×1人),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117582元(19597元/年×20年×30%),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予以支持;鉴定费2190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要求过高,予以调整,因卜宪廷住院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予以支持;鉴定交通费600元,予以调整,支持240元(80元/人×3人);营养费9000元,因未有医生医嘱或鉴定结论需加强营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京华、张丽英赔偿原告卜宪廷医疗费20174.94元,误工费20116.8元,护理费10058.4元,残疾赔偿金11758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交通费240元,以上合计179072.14元。二、被告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京华、张丽英应赔偿的各项费用179072.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2元(原告已缴纳),鉴定费2190元,由被告李京华、张丽英负担,被告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履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惠审 判 员  杜向阳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