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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凡与谭雪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凡,谭雪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2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凡,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雪莲,女,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杨凡与被上诉人谭雪莲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杨凡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杨凡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