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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他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蒋绪平与淄博佳岳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他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蒋绪平。被执行人淄博佳岳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蒋绪平诉淄博佳岳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98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博劳人仲案字第8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