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金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学、王丙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金字第360号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王小学被告王丙庄被告王丙院被告王维逢本院在审理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丙院、王小学、王丙庄、王维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时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献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