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雨、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张贵东,张永宏,张家口凯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姚垚,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张雨,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万全县。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7678691-5。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孔家庄村(110国道北)。法定代表人张贵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贵东,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执行人张永宏,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执行人张家口凯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南站西街48号。法定代表人姚垚,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垚,男,1982年2月出生,张家口凯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建华,女,1954年5月出生,汉族,无业,张家口市怀安县。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雨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其于2014年6月19日同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1号搅拌机组(120机组)出让给自己,且万全县人民法院(2014)万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对该合同效力予以认定。2015年11月2日,异议人发现该机组已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查封,故于2015年11月10日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查明,万全县人民法院(2014)万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虽对买卖合同效力予以认定,但异议标的物拌机组(120机组)1号机组已于2013年为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且异议人未提供该机组实际交付的证明,故标的物的权属仍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异议标的物的权属仍存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搅拌机组(120机组)1号机组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泽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