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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中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中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金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逸洋,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玉莲,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还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贵港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强志审判员  卢 鹏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