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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梁志安与岳阳市琦淦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116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安,岳阳市琦淦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安,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岳阳市琦淦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荣县马鞍新区。法定代表人:罗建军。关于梁志安与岳阳市琦淦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琦淦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赔偿30000元义务,经梁志安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市琦淦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在金融机构、房管、工商、车辆等部门及委托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岳阳市琦淦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多方查询,但至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梁志安。本院认为,经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多方查询措施,但至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琦淦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志安也无财产线索提供,鉴于本案现阶段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11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强执行员  冯赛霞执行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莘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