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思拓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6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思拓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766号中天国际(湖南)通讯批发市场叁楼A区01-03B号门面。经营者何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思拓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思拓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思拓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娟闻审 判 员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