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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被执行人田某某,男。唐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标的为3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3000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247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飞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