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定刚申请执桐梓县龙会场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刚,桐梓县龙会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定刚,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桐梓县松坎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桐梓县龙会场煤矿。法定代表人孔凡江。本院在执行王定刚申请桐梓县龙会场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9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