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增、杨瑞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张增,杨瑞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448号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杨三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奎,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张增,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杨瑞琴,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增、杨瑞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5元,由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