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克和与耿维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和,耿维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507号原告韩克和。委托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维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和与被告耿维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克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克和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