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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克和与耿维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和,耿维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507号原告韩克和。委托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维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和与被告耿维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克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克和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