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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轲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轲,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11号申请执行人:刘轲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4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5337.85元(其中工资107004.8元、各项经济补偿金52125.8元,扣除已履行的53792.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