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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英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上诉人张某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石松街17号x-x。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红旗派出所2015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不能证明上诉人在甘井子区彩霞园xx号x-xx-x号连续居住一年,故该住所非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