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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锐与黄国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黄国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76号原告:刘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工。被告:黄国垒,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刘锐诉被告黄国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锐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栾俊华人民陪审员  范士炜人民陪审员  陈维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