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锐与黄国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黄国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76号原告:刘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工。被告:黄国垒,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刘锐诉被告黄国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锐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栾俊华人民陪审员 范士炜人民陪审员 陈维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