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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元爱、胡生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习学斌,该联社金江信用社主任。被告:李元爱。被告:胡生根。被告:胡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元爱、胡生根、胡邦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全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云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