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毕超群与被申请人毕树青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超群,毕树青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毕超群,住平泉县。被申请人毕树青。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超群与被申请人毕树青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毕超群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毕树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毕超群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