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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俊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付俊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电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324978-3。法定代表人白金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俊杰,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了原告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俊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5.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