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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树平、刘晓晨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赵树平。原告:刘晓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树平、刘晓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