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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智忠与邵文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智忠,许庆萍,邵文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智忠。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庆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文生。上诉人杨智忠、许庆萍因与被上诉人邵文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6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明��约定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