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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媛媛诉谢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媛,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媛媛,女,199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谢超,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谢超银行存款人民币22517.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桂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