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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贻权与杜学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贻权,杜学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杨贻权。委托代理人:茹亮良。被告:杜学苗。原告杨贻权诉被告杜学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佩艺独任审判,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佩艺、人民陪审员黄志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贻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茹亮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学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贻权诉称: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工作,后经报酬结算,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2300元,并于2015年4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借故不肯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学苗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被告做油漆工。后,被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条(欠)条一份,载明内容为:“今欠杨贻权工资总计壹万贰仟三佰元整(12300元)(东湖派出所与歌库合计2014年底余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构建诚信、和谐的社会,人人有责。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合计12300元的事实,被告理应对该债务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学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贻权工资1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申请缓缴),由被告杜学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