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顾盘根与周福根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盘根,周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顾盘根。被执行人周福根。顾盘根与周福根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吴度民初字第04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周福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顾盘根213370元;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周福根负担。因周福根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顾盘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福根支付21496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1496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福根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另,因被执行人周福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被司法拘留。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度民初字第04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