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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爱霞申请执行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刘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赵爱霞,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刘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张涛,男。申请执行人赵爱霞。被执行人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学廷,男。本院在执行赵爱霞申请执行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刘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涛于2015年7月28日对本院查封的渑池县城关镇孟岭村南寨农民住宅楼第二排南3号车库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张涛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涛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智 伟审判员 吕 光 民审判员 上官万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亚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