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汇民初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阮成果、杨敏、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阮成果,杨敏,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164号原告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凤凰花园*栋*楼。组织机构代码:56500380-7。法定代表人何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刚,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阮成果,职务:经理。被告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法定代表人李学鸿,职务:总经理。被告阮成果,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上海路。被告杨敏,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路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赵星,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瀛鑫商贸有限公司、阮成果、杨敏、遵义南方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355.00,由原告遵义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