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薛珂与周家利、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珂,周家利,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784号申请人:薛珂,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周家利,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北京路南首377号申请人薛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家利驾驶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3XX**-鲁LXX**挂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孙恒民所有的鲁Q5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家利驾驶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3XX**-鲁LXX**挂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孙恒民所有的鲁Q5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