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与江苏蜂星电讯有限公司、纪士林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江苏蜂星电讯有限公司,纪士林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0049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金湖县衡阳路139号负责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蜂星电讯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陈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纪士林。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与被告江苏蜂星电讯有限公司、纪士林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蜂星电讯有限公司、纪士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