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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山东岱美德农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岱美德农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爱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翰荣,经理。被执行人济南祥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绣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高德胜,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家福,经理。被执行人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水经济开发区唐王山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牛玉良,经理。被执行人高德胜,男,汉族,1959年3月20日出生,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家福,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翰荣,女,汉族,1958年10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李莉,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光良,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牛玉良,男,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爱华,女,汉族,1961年3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翔,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山东岱美德农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祥云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绣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绣阳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德胜、张家福、李翰荣、孙李莉、李光良、牛玉良、李爱华、高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丕华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