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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征与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征,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李征,男,回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被告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文九。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盛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征诉被告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